日本在留資格的種類有哪些?詳細介紹一覽表

在留資格是日本法務省的入境管理局頒發允許入境的許可證,短期停留或長居日本的每名外國人都需要申請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分為可以工作和不可以工作,限制打工和不限制打工,只能在指定範圍內工作,特定職業或者特殊活動許可等等,每種在留資格都有適用活動、人群和期限。下面為你介紹日本在留資格的所有種類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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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交

活動資格:作為駐日本國政府的外國外交使團或領事館的成員,作為根據條約或國際慣例享有與外交使團相同的特權和豁免的人,或作為家庭成員進行外交活動。
適用舉例:外國政府駐華大使、公使、總領事、代表團成員等及其家屬。
在留期限:外交活動的持續時間

2. 公用

活動資格:作為從事日本政府認可的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務的人,或作為與該人屬於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員的活動。
適用舉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工作人員、國際組織等公務派遣人員及其家屬。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3個月、30天或15天

3. 教授

活動資格:在日本的大學、同等機構或技術學院進行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的活動。
適用舉例:大學教授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4. 藝術

活動資格:有收入的音樂、藝術、文學和其他藝術活動。
適用舉例:作曲家,畫家,著述家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5. 宗教

活動資格:外國宗教團體派遣到日本的宗教人士進行的傳教及其他宗教活動。
適用舉例:外國宗教團體派遣傳教士。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6. 報導

活動資格:根據與外國新聞機構的契約進行報導和其他新聞活動。
適用舉例:外國新聞機構的記者和攝影師。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7. 高度專門職1號

活動資格:基於積分制的高級人才,從事學術研究、專門技術、經營管理相關的活動。
適用舉例:高度人才積分表分數達70分以上的外國人。
在留期限:5年

8. 高度專門職2號

活動資格:基於積分制的高級人才,從事學術研究、專門技術、經營管理相關的活動。
適用舉例:高度人才積分表分數達70分以上,並以高度專門職1號簽證身分在日本工作三年以上的外國人。
在留期限:無期限

9. 經營・管理

活動資格:在日本經營貿易和其他業務,或從事此類業務的管理活動。
適用舉例:公司的經理和行政人員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個月、4個月或3個月

10.法律・會計業務

活動資格:從事註冊外國律師、外國註冊會計師或其他具有法律資格的人應從事的法律或會計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律師、註冊會計師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1. 醫療

活動資格:從事由醫生、牙醫和其他具有合法資格的人員執行的醫療服務的活動。
適用舉例:醫生、牙醫、護士。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2. 研究

活動資格:根據與日本公私機構的契約從事研究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政府附屬組織和私營公司的研究人員。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3. 教育

活動資格:在日本的小學、國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中等教育學校、特殊支援學校、專門學校、雜項學校或具有同等設備和設備的教育機構提供語言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活動組織。
適用舉例:國高中語文教師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4.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活動資格:基於與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契約,或基於外國文化,需要科學、工程或其他自然科學領域或法律、經濟學、社會學或其他人文科學領域的技術或知識的工作從事需要思考或敏感的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工程師,如機械工程師、口譯員、設計師、私營公司的語言教師、行銷人員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5. 企業內轉勤

活動資格:在日本設有總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辦事處的公私機構的海外辦事處人員在一定期間內調到日本辦事處,並在該辦事處工作。。
適用舉例:駐外辦事處派遣人員。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6. 護理

活動資格:具有護理員資格的人根據與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契約從事護理或護理指導的活動。
適用舉例:護理員。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7. 興行

活動資格:文藝演出、表演、音樂表演、體育運動等與娛樂相關的活動,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
適用舉例:演員、歌手、舞者、職業運動員等。
在留期限:3年、1年、6個月、3個月或15日

18. 護理

活動資格:具有護理員資格的人根據與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契約從事護理或護理指導的活動。
適用舉例:護理員。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19. 技能

活動資格:根據與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契約,從事需要屬於特殊工業領域的技能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外國料理廚師、運動教練、飛機駕駛員、貴金屬加工工匠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個月。

20. 特定技能1號

活動資格: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國內公私團體簽訂的僱傭契約進行身份認定,法務大臣從事法務省令規定的需要相當程度的知識或經驗的技能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從事需要技能的特定工業領域的外國人。
在留期限:1年6個月或4個月。

 

21. 特定技能2號

活動資格:根據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國內公私團體簽訂的僱傭契約進行身份認定,法務大臣從事法務省令規定的需要相當程度的知識或經驗的技能工作的活動。
適用舉例:從事需要技能的特定工業領域的外國人。
在留期限:3年、1年或6個月。

22. 技能實習1號

活動資格:根據技能實習法規定的技能實習計劃(僅限於第1次個人企業型技能實習)為基礎,進行與技能相關的學習、工作等活動。
適用舉例:技能實習生
在留期限:法務大臣規定的期限(1年以內)

23. 特定技能2號

活動資格:以根據技能實習法認定的技能實習計劃為基礎從事需要技能等的工作的活動(僅限於個體企業型技能實習第2號)。
適用舉例:技能實習生
在留期限:法務大臣規定的期限(2年以內)

24. 特定技能3號

活動資格:以根據技能實習法規定的技能實習計劃為基礎從事需要技能等的工作的活動(僅限於第 3 類個人企業型技能實習)。
適用舉例:技能實習生
在留期限:法務大臣規定的期限(2年以內)

25. 文化活動

活動資格:不涉及收入的學術或藝術活動,或對日本獨特的文化或藝術進行專門研究的活動,或在專家活動的指導下獲得這些知識的活動。
適用舉例:日本文化研究者等
在留期限:3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26. 短期滯在

活動資格:在日本短期逗留期間的觀光、娛樂、運動、探親、實地考察、參加講座或會議、業務聯繫等類似活動。
適用舉例:旅遊者、參會者等
在留期限:90天、30天或15天以內的期間

27. 留學

活動資格:大學、技術學院、高中(含中等教育學校的高中課程)、特殊支援學校的高中、國中(含義務教育學校的高中課程和中等教育學校的國中課程)或特殊教育學校日本的教育學校、在國中、小學(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前半部分)或特殊需要學校、職業學校或雜項學校或在設施和組織方面與這些機構相當的機構接受教育的活動。
適用舉例:大學、短期大學、技術學院、高中、國中、小學學生
在留期限:法務大臣規定的期限(4年3個月以內)

28. 研修

活動資格:日本公私團體承認的獲得技能等的活動(不包括技能實習 1 和留學部分中列出的活動)。
適用舉例:實習生
在留期限:1年、6個月或3個月

29. 家族滯在

活動資格:教授,藝術,宗教,新聞,高度專門職,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服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國際專家,企業內轉勤,護理,娛樂,技能,特定技能, 文化活動, 或本表所列具有“留學”在留資格在日本居住的人的撫養配偶或子女進行的日常活動。
適用舉例:由外國居民撫養的配偶和子女
在留期限:法務大臣規定的期間(5年以內)

30. 特定活動

活動資格:法務大臣專門針對外國人個人指定的活動。
適用舉例:外交官、打工度假者、基於經濟合作協議的外國人、護士、護理員候選人、家庭傭人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個月、3個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期間(5年以內)

31. 永住者

活動資格:法務大臣批准的永住者。
適用舉例:獲得法務大臣的永住許可者(入管特別法規定的“特別永住者”除外)
在留期限: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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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日本人的配偶

活動資格: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別收養,或作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人。
適用舉例:日本配偶/子女/養子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6個月

33. 永住者的配偶

活動資格:作為永住者等的配偶或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此後繼續在日本居住的人。
適用舉例: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和在日本出生並仍在日本居住的孩子。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6個月

34. 定住者

活動資格:考慮到特殊原因,法務大臣批准在留一定期限內居留的人。
適用舉例:第三國定住難民,日裔三代,日本在華遺孤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個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期限(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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