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留资格的种类有哪些?详细介绍一览表

在留资格是日本法务省的入境管理局颁发允许入境的许可证,短期停留或长居日本的每名外国人都需要申请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分为可以工作和不可以工作,限制打工和不限制打工,只能在指定范围内工作,特定职业或者特殊活动许可等等,每种在留资格都有适用活动、人群和期限。下面为你介绍日本在留资格的所有种类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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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交

活动资格:作为驻日本国政府的外国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成员,作为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团相同的特权和豁免的人,或作为家庭成员进行外交活动。
适用举例:外国政府驻华大使、公使、总领事、代表团成员等及其家属。
在留期限:外交活动的持续时间

2. 公用

活动资格:作为从事日本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公务的人,或作为与该人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的活动。
适用举例: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等公务派遣人员及其家属。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3个月、30天或15天

3. 教授

活动资格:在日本的大学、同等机构或技术学院进行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
适用举例:大学教授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4. 艺术

活动资格:有收入的音乐、艺术、文学和其他艺术活动。
适用举例:作曲家,画家,著述家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5. 宗教

活动资格:外国宗教团体派遣到日本的宗教人士进行的传教及其他宗教活动。
适用举例:外国宗教团体派遣传教士。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6. 报道

活动资格:根据与外国新闻机构的合同进行报道和其他新闻活动。
适用举例:外国新闻机构的记者和摄影师。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7. 高度专门职1号

活动资格:基于积分制的高级人才,从事学术研究、专门技术、经营管理相关的活动。
适用举例:高度人才积分表分数达70分以上的外国人。
在留期限:5年

8. 高度专门职2号

活动资格:基于积分制的高级人才,从事学术研究、专门技术、经营管理相关的活动。
适用举例:高度人才积分表分数达70分以上,并以高度专门职1号签证身分在日本工作三年以上的外国人。
在留期限:无期限

9. 经营・管理

活动资格:在日本经营贸易和其他业务,或从事此类业务的管理活动。
适用举例:公司的经理和行政人员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个月、4个月或3个月

10.法律・会计业务

活动资格:从事注册外国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应从事的法律或会计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1. 医疗

活动资格:从事由医生、牙医和其他具有合法资格的人员执行的医疗服务的活动。
适用举例:医生、牙医、护士。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2. 研究

活动资格:根据与日本公私机构的合同从事研究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政府附属组织和私营公司的研究人员。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3. 教育

活动资格:在日本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殊支援学校、专门学校、杂项学校或具有同等设备和设备的教育机构提供语言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活动组织。
适用举例:初高中语文教师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4.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活动资格:基于与日本公共或民间组织的合同,或基于外国文化,需要科学、工程或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或法律、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知识的工作从事需要思考或敏感的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工程师,如机械工程师、口译员、设计师、私营公司的语言教师、营销人员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5. 企业内转勤

活动资格:在日本设有总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处的公私机构的海外办事处人员在一定期间内调到日本办事处,并在该办事处工作。。
适用举例:驻外办事处派遣人员。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6. 护理

活动资格:具有护理员资格的人根据与日本公共或民间组织的合同从事护理或护理指导的活动。
适用举例:护理员。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7. 兴行

活动资格:文艺演出、表演、音乐表演、体育运动等与娱乐相关的活动,或其他表演艺术活动。
适用举例:演员、歌手、舞者、职业运动员等。
在留期限: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15日

18. 护理

活动资格:具有护理员资格的人根据与日本公共或民间组织的合同从事护理或护理指导的活动。
适用举例:护理员。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19. 技能

活动资格:根据与日本公共或民间组织的合同,从事需要属于特殊工业领域的技能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外国料理厨师、运动教练、飞机驾驶员、贵金属加工工匠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3个月。

20. 特定技能1号

活动资格: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国内公私团体签订的雇佣合同进行身份认定,法务大臣从事法务省令规定的需要相当程度的知识或经验的技能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从事需要技能的特定工业领域的外国人。
在留期限:1年6个月或4个月。

21. 特定技能2号

活动资格: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日本国内公私团体签订的雇佣合同进行身份认定,法务大臣从事法务省令规定的需要相当程度的知识或经验的技能工作的活动。
适用举例:从事需要技能的特定工业领域的外国人。
在留期限:3年、1年或6个月。

22. 技能实习1号

活动资格:根据技能实习法规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仅限于第1次个人企业型技能实习)为基础,进行与技能相关的学习、工作等活动。
适用举例:技能实习生
在留期限:法务大臣规定的期限(1年以内)

23. 特定技能2号

活动资格:以根据技能实习法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为基础从事需要技能等的工作的活动(仅限于个体企业型技能实习第2号)。
适用举例:技能实习生
在留期限:法务大臣规定的期限(2年以内)

24. 特定技能3号

活动资格:以根据技能实习法规定的技能实习计划为基础从事需要技能等的工作的活动(仅限于第 3 类个人企业型技能实习)。
适用举例:技能实习生
在留期限:法务大臣规定的期限(2年以内)

25. 文化活动

活动资格:不涉及收入的学术或艺术活动,或对日本独特的文化或艺术进行专门研究的活动,或在专家活动的指导下获得这些知识的活动。
适用举例:日本文化研究者等
在留期限: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26. 短期滞在

活动资格:在日本短期逗留期间的观光、娱乐、运动、探亲、实地考察、参加讲座或会议、业务联系等类似活动。
适用举例:旅游者、参会者等
在留期限:90天、30天或15天以内的期间

27. 留学

活动资格:大学、技术学院、高中(含中等教育学校的高中课程)、特殊支援学校的高中、初中(含义务教育学校的高中课程和中等教育学校的初中课程)或特殊教育学校日本的教育学校、在初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前半部分)或特殊需要学校、职业学校或杂项学校或在设施和组织方面与这些机构相当的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
适用举例:大学、短期大学、技术学院、高中、初中、小学学生
在留期限:法务大臣规定的期限(4年3个月以内)

28. 研修

活动资格:日本公私团体承认的获得技能等的活动(不包括技能实习 1 和留学部分中列出的活动)。
适用举例:实习生
在留期限:1年、6个月或3个月

29. 家族滞在

活动资格:教授,艺术,宗教,新闻,高度专门职,经营管理,法律・会计服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国际专家,企业内转勤,护理,娱乐,技能,特定技能, 文化活动, 或本表所列具有“留学”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的人的抚养配偶或子女进行的日常活动。
适用举例:由外国居民抚养的配偶和子女
在留期限:法务大臣规定的期间(5年以内)

30. 特定活动

活动资格:法务大臣专门针对外国人个人指定的活动。
适用举例:外交官、打工度假者、基于经济合作协议的外国人、护士、护理员候选人、家庭佣人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5年以内)

31. 永住者

活动资格:法务大臣批准的永住者。
适用举例:获得法务大臣的永住许可者(入管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永住者”除外)
在留期限: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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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日本人的配偶

活动资格: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别收养,或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人。
适用举例:日本配偶/子女/养子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6个月

33. 永住者的配偶

活动资格:作为永住者等的配偶或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此后继续在日本居住的人。
适用举例: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和在日本出生并仍在日本居住的孩子。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或6个月

34. 定住者

活动资格:考虑到特殊原因,法务大臣批准在留一定期限内居留的人。
适用举例:第三国定住难民,日裔三代,日本在华遗孤等。
在留期限: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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